男子买钻戒追求女子 未果后起诉返还 恋爱赠与引发争议(2)

案涉财物不属于彩礼范畴。小王并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赠与,所赠钻戒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同时,小王也不存在因经济状态显著恶化而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指出,恋爱或追求期间的财物赠与能否追回,关键在于厘清赠与的性质与目的。对于一般性赠与,法院通常不予干涉。为了追求对方或维系感情而赠送的礼物,一旦送出,赠与人便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样,恋爱期间产生的日常消费,如具有特殊寓意的小额转账,以及购买衣物、电子产品或日常请客吃饭等开销,均属于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时,受赠方一般无需返还。

尽管原则上赠与完成后难以追回,但在遭遇欺诈、胁迫,或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涉嫌刑事诈骗等特殊情形下,法律仍会提供救济途径。如果一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赠与大额财物(如彩礼、购房款等),在法律性质上便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或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所附的条件未能达成,赠与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返还。

法官提醒,成年人在追求爱情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理性的消费观,表达爱意应当量力而行。对于大额财物赠与,建议提前明确目的并妥善留存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陷入维权困境。接受赠与的一方也应守住道德底线,切勿将感情视为谋取物质利益、不劳而获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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